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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的程序(下)

2017年08月31日    來源:政策法規(guī)司【字體: 打印

一、國家秘密變更的幾個特殊問題

對于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fā)生變化或者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fā)生明顯變化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關于國家秘密變更程序,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變更的主體。國家秘密“誰確定,誰變更,誰解除”。國家秘密的變更應當由確定該國家秘密的主體負責。但同時,保密法規(guī)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上級機關有權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

二是延長保密期限的時間要求。機關、單位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在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以避免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將其視為到期自行解密信息,造成國家秘密失控泄露。

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guī)定的,應當報規(guī)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這里的“中央有關機關”是指國家保密局會同制定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部門,如外交、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延長保密期限超出保密事項范圍規(guī)定的情況下,為避免出現(xiàn)因未及時延長保密期限而自行解密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定密機關、單位應當至少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兩個月向中央有關機關報批。

三是擴大知悉范圍的特殊要求。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xié)議。目前,涉及這方面的具體規(guī)定主要包括《對外經濟合作提供資料保密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guī)定》等。根據現(xiàn)有規(guī)定,機關、單位經批準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外提供機密級以下國家秘密,絕密級國家秘密不得對外提供。

為了嚴格控制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要求,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應當作出詳細記錄。對機關、單位而言,擴大知悉范圍的申請應當盡可能地以書面形式提出,闡明擴大的理由和擬擴大的范圍及具體知悉人員;因情況緊急需通過電話等形式口頭請示的,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詳細記錄擴大后的知悉范圍和知悉人員。

二、解密程序的幾個特殊問題

國家秘密的解除,簡稱解密,是指已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因為情況的變化,失去其國家秘密屬性,不具有保密價值,按照規(guī)定程序,將其從國家秘密事項中分離出來,不再按照國家秘密進行管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不再對該事項履行保密義務和承擔保密責任。關于解密程序,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注意:

定期審核。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對尚在保密期限內,但保密事項范圍變化后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xù)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解密與公開。解密有利于促進信息公開、促進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但是,解密并不等于公開,解密與公開之間需要有機銜接。不作為國家秘密保護的信息,有的可能涉及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仍需要加強管理,適當控制知悉范圍。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對已解密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在原定密機關、單位尚未正式公開前,應當作為內部資料加以保管,不能擅自公開。

脫密處理。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于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對已解密的信息可根據需要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公開,敏感內容仍需作脫密處理。從實際情況來看,一些涉密文件資料并不一定全文涉密,或者存在總體內容可對外公布,但某些文字不宜公開的情況。對這些敏感信息,可以采取省略屏蔽、重新整檔排序等技術措施加以處理,以保證其他可以公開的信息面向社會公開。

檔案解密。對于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尚在保密期限內的涉密檔案,原檔案形成機關、單位在移交檔案時應當進行審核。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及時解密;對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涉密檔案,由檔案館組織進行解密審核,對擬解密的檔案,應當向移交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建立聯(lián)合審查工作機制。

三、不明確事項和有爭議事項的定密程序

不明確事項,即“無號可對”的事項,是指機關、單位根據保密法相關規(guī)定,認為所產生的事項具備國家秘密構成要素,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關保密事項范圍中,沒有對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及屬于何種密級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不明確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第一,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guī)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guī)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

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有爭議事項,是指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后,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情形。根據實施條例,有爭議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第一,由承辦人按爭議中所主張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提出定密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并報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逐級報至有相應密級確定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中,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若國家秘密產生在地方,但屬于中央國家機關直屬單位或者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直接報請主管中央國家機關審核,再由審核機關報請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接到申請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盡快作出決定,并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執(zhí)行。保密法實施條例沒有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爭議事項作出時間限制,參照不明確事項處理程序,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以便于機關、單位做好保密工作。有關機關、單位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處理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